星空体育ios: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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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12月4日和12月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
(二)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以现场加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呼和浩特市。
(三)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11人。其中:委托出席董事1人,王伟光董事长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李岗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董事6人,分别为胡春艳、应宇翔、李宏飞董事和陈天翔、李明、张启平独立董事;现场出席会议董事4人,分别为田钧、李岗、于海涛董事和陶杨独立董事。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部部门正职级)李岗(经过半数董事推荐)。
董事会决定对发电量、供热量、电解铝产量做调整,煤炭产量保持年初计划不变。2025年度经营计划调整后,产品产量:
1.发电量:年初下达计划270.26亿千瓦时,调整为273.85亿千瓦时,调增3.59亿千瓦时。
2025年初计划投资1,191,419万元。其中:大中型基建950,749万元、技术改造163,253万元、科技数字化25,999万元、小型基建投资36,000万元、参股投资15,000万元、公务车购置418万元。
计划投资调整至1,171,602万元,调减19,817万元。其中:技术改造项目调减17,059万元、科技数字化项目调减2,7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调减38万元;大中型基建、小型基建、参股投资等保持年初计划不变。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
(五)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独立运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议案;
为更好地满足专业化管理需求,决定将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作为管理主体独立运作,将扎哈淖尔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电解铝侧项目部35万吨电解铝产能并入扎哈淖尔分公司统一管理。
(六)关于2024年度经理层成员专项工作加分、加分奖励及核增年度绩效薪酬分配建议的议案;
电投能源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电力分公司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继续租赁电投能源全资子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管路。租赁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概算:2,218.7694万元。
(八)关于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股东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无偿划转股权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股东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无偿划转股权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继续受托管理国家电投内蒙古公司等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
(十)关于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025年3月2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2,033,385.49万元(不含税),详见《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决定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补金额133,216.49万元,增加的主要内容是煤炭销售增加、材料采购与接受劳务增加等;预计核减金额144,998.83万元,核减的主要内容是受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减少氧化铝、阳极碳块等原材料采购与铝锭销售交易金额、减少生产材料采购等,本次共计调整金额-11,782.34万元(不含税)。具体调整明细见附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主营业务: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等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公共铁路运输;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水产养殖;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餐饮服务;住宿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煤炭洗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资源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煤炭及制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工程管理服务;餐饮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余热余压余气利用研发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5%,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5%。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公司与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集团”)控制的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主营业务:经营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经营项目,国有股股权收益、项目开发、投资,受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兼并、转让、租赁及产权交易,铝,铜,硅,碳素及相关这类的产品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农作物种植,机电产品(汽车除外)制造,修理;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仓储(危险品除外)
根据该关联人最近一期主要经营情况分析,关联方具备履约能力。前述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内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出租、承租等交易。
定价原则和依据:以上关联交易属正常经营业务往来,定价以同类业务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允、合理交易原则。
氧化铝:主要参考氧化铝市场四网(阿拉丁、百川、安泰科、上海钢联)报价+运费等采购费用。
阳极碳块、生阳极碳块等其他材料:参考山东魏桥公布的出厂价格+运费或市场价格制定采购价格。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规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决定的规定。工业用水定价以成本加成定价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
利用中电物资服务平台,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所需基建物资、生产物资,属化零为整的采购管理模式,通过发挥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优势,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成本,以“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有偿服务”为定价原则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交易方为采购上述物资提供了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服务,公司及子公司在采购合同中,在中标价(含税)基础之上,按照中标价(含税)的3%-7%比率向其支付招标、配送服务费,服务费与中标价(含税)之和即为供货合同金额。
2025年长协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在蒙东区域价格合理区间内协商确定。
2025年市场价格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蒙东市场价格区间内,按照随行就市原则确定。
煤炭销售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月发煤次月结算,特殊情况季末结清。
铝锭销售定价原则(市场价原则):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定价期,基价为定价期内上海有色网(铝锭现货市场公布的SMMA00铝每日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格。
销售费用指从甲方厂内至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人工、装卸、运输及短倒等费用,东北区域核定销售费用为173元/吨,在月度保底销售量0.6万吨上浮20%(含20%)之内,按照核定销售费用173元/吨执行;超过月度保底销售量0.6万吨20%之上的部分,若在东北区域销售,核定销售费用为173元/吨;如发往其他区域销售,核定销售费用为374元/吨。运输费用指从甲方厂内至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装车及运输费用。
高端铝、低铁铝及多品种的结算价格=铝锭AL99.70结算价格+升贴水价格。
预计2025年度内,煤炭、铝产品关联交易销售价格会随着煤炭、铝产品市场情况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指导意见发生波动或调整,若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或通过公开招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折旧及摊销、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
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收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遵循公司一般商业条款,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与关联人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预计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由日常经营产生,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结算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定价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电投能源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与基础建设需要,调整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主要为电投能源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出租、承租等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属正常经营业务往来,具有明确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定价以同类业务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允、合理交易原则。
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各项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受托管理国家电投内蒙古公司等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充分整合资源、发挥规模效应,2023年,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等委托方与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2023-2025)。鉴于原《托管协议》三年期将满,相关委托方继续实施委托管理,2026年各相关方签订《托管协议》。目前本协议尚未签订。经测算,2025年度受托方电投能源向委托各方预计共计收取托管费(不含税)人民币2.78亿元。2026年度受托方电投能源向委托各方共计收取托管费暂按此额度预计,托管期内年度实际托管费金额按确定的托管费取费原则(各方年度经审计数据)确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
(三)本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⑤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煤炭开采;公共铁路运输;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港口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洗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合成纤维制造;装卸搬运;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通用设备修理;再生资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石灰和石膏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⑤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公共铁路运输;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产养殖;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餐饮服务;住宿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煤炭洗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资源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煤炭及制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程管理服务;餐饮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⑥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5%,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5%。
委托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分别将其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和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蒙东能源公司持有电投能源的股权除外)委托给受托方电投能源管理。并与电投能源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间各方主要权利和义务,向电投能源支付托管费。
委托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公司”)。
(二)托管标的:委托方分别将其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和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蒙东能源公司持有电投能源的股权除外)委托给受托方管理。
(2)剔除各主体直接承担管理费用后,确定待分摊管理费用金额。以实际服务受益方承担费用为原则,拆解各部门人工成本,以服务于单一产业、全产业将部门区分为专业部门和综合服务部门,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人工成本及(产业)资产总额占比在内蒙古公司、蒙东能源和电投能源内分摊。
(3)剔除前述(1)和(2)管理费用后,确定待分摊的其他费用,内蒙古公司、蒙东能源和电投能源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资产权重占比(即全产业)分摊其他费用。
结算原则:托管费用按年结算,支付方式为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支付预计总费用的80%,其余部分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补齐。
2023年和2024年发生待分摊管理费用(不含税)分别为38,270.55万元、41,302.30万元,其中受托方分别向委托各方共计收取托管费(不含税)人民币27,437.40万元、28,990.11万元。经测算,2025年度受托方向委托各方预计共计收取托管费(不含税)人民币2.78亿元。2026年度受托方向委托各方共计收取托管费暂按此额度预计,托管期内年度实际托管费金额按确定的托管费取费原则(各方年度经审计数据)确定。
如托管期间电投能源与白音华煤电完成资产重组,则以白音华煤电财务报表并入电投能源的日期为基准日,加权计算白音华煤电在内蒙古公司资产总额中的占比。
1.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享有被托管标的之所有权及最终处置权;承担对被托管标的之经营风险、享有托管期间被托管标的之收益权;尽到最大的配合义务支持、配合受托方依照本协议对被托管标的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享有对被托管标的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了解被托管标的之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托管费。
2.受托方的权利义务:有权依本协议约定权限,对被托管标的切实行使管理权;有权依本协议约定收取托管费;不得利用托管地位损害委托方利益;不承担对被托管标的之投资风险,不享有托管期间被托管标的之收益权;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被托管标的技术状态进行重大变更,不得对被托管标的设置他项权利;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对被托管标的转委托和处置;未经委托方和被托管标的投资者同意,受托方不得改组、改制被托管标的,不得转让被托管标的及转移被托管标的及其经营业务,不得以被托管标的名义对外担保,或者以被托管标的对外担保。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各方依《公司法》及各方内部决策程序分别获得各自权力机构的合法批准之日起生效。目前本协议尚未签订。
托管交易均有明确的取费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托管协议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和托管费的计取和支付原则。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5年初至2025年10月31日与前述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未经审计)
为了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充分整合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等委托方与电投能源拟签署《托管协议》。托管标的为委托方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和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蒙东能源公司持有电投能源的股权除外)委托给受托方管理。托管期间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托管费用按年结算,支付方式为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支付预计总费用的80%,其余部分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补齐。托管费用具有明确的托管费计取原则和方法。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充分整合资源、发挥规模效应,托管协议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和托管费的计取和支付原则。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于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青格洱”)收到股东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集团”)《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函》(霍煤函〔2025〕17号),霍煤集团根据与电投能源签订的《通辽市外送10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资协议》”)和《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事宜的约定,提出按内蒙古青格洱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额的20%确定内蒙古青格洱注册资本金额度,因此减少内蒙古青格洱以及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青格洱”)注册资本。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霍煤集团为间接持有电投能源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本次减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⑥主营业务:经营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经营项目,国有股股权收益、项目开发、投资,受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兼并、转让、租赁及产权交易,铝,铜,硅,碳素及相关产品销售,机电设施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农作物种植,机电产品(汽车除外)制造,修理;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仓储(危险品除外)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霍林河矿务局,1999年12月进行公司化改造,更名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设立“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通辽市霍煤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现在的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公司与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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